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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行终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曾红、绥阳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红,绥阳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行终48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曾红,男,1968年9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委托代理人李力,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3201010132625,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绥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绥阳县洋川镇辰光路。法定代表人余航海,县长。委托代理人余洋,绥阳县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童祖三,绥阳县国土资源局干部。上诉人曾红诉绥阳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2016)黔03行初163号行政裁定,曾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红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曾红所提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红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安克佳审 判 员 滕学东审 判 员 申有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易思波书 记 员 李明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