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民督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贾英利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贾英利,李庆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1民督302号申请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路599号。法定代表人庞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东兴,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贾英利,男,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永红区。被申请人李庆明,男,1974年4月13日生,住泊头市。申请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17)冀0981民督302号支付令,因该支付令在法定期限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作出的(2017)冀0981民督302号支付令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697元,由申请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毕丽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娜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