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执3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支行、徐鲁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支行,徐鲁建,张玉英,徐旗生,叶丽英,廖省连,张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03执3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朱熹大道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67650572XJ。负责人:王道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建才,福建鼎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鲁建,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张玉英,女,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徐旗生,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叶丽英,女,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廖省连,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张彩英,女,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徐鲁建、张玉英、徐旗生、叶丽英、廖省连、张彩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的(2016)闽0703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8484.94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3000元,公告费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除查封了被执行人徐鲁建的闽D×××××三菱牌汽车、徐旗生的闽H×××××东风日产牌汽车、张玉英的闽H×××××蒙迪欧牌汽车、叶丽英的闽H×××××长安牌汽车外。未发现六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执行的债权数额为借款18484.94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3000元,公告费8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培强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梁 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伊良果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