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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72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林长坤与付国民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长坤,付国民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72民初448号原告:林长坤,男,1961年4月1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杰,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国民,男,1955年5月2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原告林长坤与被告付国民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林长坤诉称,2016年5月18日,林长坤受雇于付国民,从事司机工作拉海菜,工作地点在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鲍鱼肚村海域附近。2016年5月24日,林长坤在车上装运海菜时,从车上坠落受伤,经旅顺中医院治疗诊断为左第2-6肋骨骨折、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等。林长坤受伤后与付国民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付国民向林长坤赔偿误工损失1万元(待鉴定后变更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林长坤主张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海上、通海水域航运以及海上、通海水域生产作业过程中,以及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港口作业及建设过程中,对他人人身造成损害的纠纷,即本案不属于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应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侵权行为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鲍鱼肚村在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本案应移送至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董世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邵天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