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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4执3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凌瑞红与赵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瑞红,赵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4执3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凌瑞红,昔阳县李家庄乡人。被执行人赵彦军,昔阳县李家庄乡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724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赵彦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彦军在限期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彦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彦军在中国工商银行昔阳新建路支行的存款8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邵春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