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鄂刑申15号胡泉:你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骗取贷款,挪用资金,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一案,不服阳新县人民法院(2014)鄂阳新刑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黄石中刑终字第00199号刑事判决、(2016)鄂02刑申2号驳回申诉通知,以你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骗取贷款罪,挪用资金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原判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已过追诉时效,你具有立功表现及折抵刑期的情形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阅卷,听取你委托代理人的意见,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查明: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1999年至2001年,你在咸宁市公安局工作期间,与李斌合伙经营“丰泽园”酒店时,拉拢原审被告人刘峰、潘峰(皆因本案已被判处刑罚)和彭祥等社会青年到你经营的酒店做事,为你所用。2001年12月,你因指使他人非法拘禁合伙人李斌等犯罪事实被判处刑罚,并因此被开除公职。2005年初,你出狱后再次纠合刘峰、潘峰以及彭祥等人,并利用你的社会关系先后招揽杜开华、李立军、万兵、丁强、卢小虎、胡新泉(皆因本案已被判处刑罚)等人为你所用,长期在咸宁温泉、武汉江夏等地从事开设赌场以及“放码”(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咸宁温泉及周边地区形成了一定的团伙势力。此后,该团伙逐步形成了组织成员众多、人员较为固定、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一)该组织以你为组织、领导者,以刘峰、杜开华、李立军、万兵等人为骨干成员,潘峰、丁强、王俊、卢小虎、胡新泉为一般成员。该组织以其成员普遍认可的约定俗成的规矩约束管理成员,违者将被处罚、冷落。规矩主要有:该组织实行逐级管理,有事要逐级汇报,所有事情都由你说了算;组织成员在追债时跟着欠债人同住、同吃;不在外面惹事打架;不准偷盗、抢劫、吸毒。上述成员中,你负责全体事务,刘峰、李立军主要同你开设赌场与“放码”,李立军以及彭祥还负责带领其手下成员在赌场中放哨、保卫和收账追债,潘峰同刘峰一起带领手下成员在赌场中“放码”并开设赌场,杜开华主要负责新型建筑材料的推销工作,万兵带领丁强、卢小虎等人和胡新泉从事“放码”、放高利贷和追债等活动。其中,彭祥在你成立公司后离开该组织。2008年,刘峰因与你发生矛盾,便同潘峰等人离开你所在的公司,原先跟随刘峰的程龙也于同期离开该组织。此后,刘峰、潘峰等人继续从事开设赌场、“放码”、放高利贷等违法活动。王俊于2010年初跟随刘峰为其索取不法债务。(二)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开设赌场、“放码”、放高利贷、强买强卖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不法利润为其主要非法收入来源,并通过公司化管理,以湖北天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和咸宁市合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其主要合法经济来源,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并用以支持其组织活动。1、2005年2月至2012年6月,你和刘峰等人长期在咸宁市温泉等地开设赌场,拉拢在当地有经济实力的人员参赌,通过抽头渔利、“放码”、放高利贷等收取高额利润,获取非法收入数百万元。同时以湖北天泉投资有限公司开展投资、融资业务为幌子,实际上在赌场“放码”和对民间发放高利贷,利用该组织的强势地位,采取暴力和威胁等非法方式向欠债人索债,攫取巨额不法利润。其中,你和你的公司向他人发放高利贷1700余万元,刘峰向他人发放高利贷1226万余元。2、2006年,你为了让你的非法行为表面合法化而逃避法律打击,邀约其他合法商人先后注册成立了湖北天泉投资有限公司、天泉网络休闲会所、湖北天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咸宁合田盛物业管理公司、咸宁聚合美景置业有限公司,你为上述公司的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该组织主要围绕着湖北天泉投资有限公司和湖北天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展业务,通过湖北天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建筑保温材料、租赁经营和咸宁合田盛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取得合法收益,同时还通过利用该组织的强势地位打压竞争对手占领市场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充实该组织的经济实力。3、该组织以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支持其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事项有:(1)给团伙成员股份、发工资、提成、送红包、吃年饭、过生日、买衣服等。其中,支付万兵、卢小虎及刘军等人工资、礼金及费用共计54977元,万兵、胡新泉及曹伟领取提成款57120元等;(2)给犯案坐牢的团伙成员办事经费、生活费、探监费、赔偿费、接风,并出资为犯案成员办取保或疏通关系等。其中在2012年6月给廖涛支付拘留期间生活费750元,在2008年5月为南岛咖啡厅案件中的参与人员支出6000余元费用,万兵在砍伤廖赤峰后,出资6000元为其办取保等;(3)为受伤、生病的团伙成员治疗。其中在万兵受伤后,刘峰、李立军给其3000元钱。陈国辉在2008年“放码”收账被人砍伤住院时,你送去5000元钱等;(4)给团伙成员提供补贴、提供住宿、配备车辆、购买武器。其中你以公司货款的形式给万兵购房提供首付款5万元,给万兵及葛斌配备二台小车用于追债,让卢小虎长期在你家中居住等。(三)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欺骗、恐吓等手段,多次实施开设赌场、强迫交易、骗取贷款、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另有多人受害。主要违法犯罪行为有:1、你和刘峰等人自2005年起至案发前,多次在咸宁市周围地区有组织地开设赌场,拉拢多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通过“放码”、放高利贷等违法行为收取高额利润,致多名参赌人员受害。2、2007年6月,李立军以强买强卖的方式向咸宁市日昌房地产公司承建的“喜相逢小区”强行推销湖北天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建筑保温材料,销售额达20余万元,获利5万余元。3、2005年9月至2012年5月,你和杜开华共同多次骗取银行贷款计2738万元,并将部分贷款用于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4、2005年12月,你和李立军为维护其团伙威望,指使万兵、丁强等人故意报复伤害廖赤峰,致廖赤峰轻伤(偏重)。5、2008年至2012年4月,你和杜开华、万兵、丁强、卢小虎、胡新泉、李果等人为索取赌债、高利贷等债务,使用捆绑、殴打、持械、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对多人实施非法拘禁,强行追索不法债务,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非法拘禁的具体犯罪行为有:(1)2008年11月,你指使陈国辉伙同丁强及吴恒等人将李扬帆挟持至咸宁市温泉潜山公园后,用鞋带将李扬帆的双手反绑在竹子上逼其还债。(2)2012年4月,刘金安在你和刘峰等人开设的赌场赌博时找被万兵借了30万元钱,万兵多次找刘金安追债,并伙同卢小虎、李果将刘金安非法拘禁在咸宁蓝海酒店、渝富桥宾馆等地长达5天之久,并进行威胁、殴打,逼其还债。(3)2008年8月至2009年6月,吕亚东在湖北天泉投资有限公司借得50万元的高利贷,被迫躲债。你便安排万兵、卢小虎等人多次采取贴身跟踪、威胁、殴打等手段,先后携带砍刀等凶器将吕亚东强行带至湖北天泉投资有限公司、天伦皇朝酒店及你的家中等地,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逼其还债。(4)2011年7月,你认为公司员工熊晖侵占公司钱款,便安排杜开华找熊晖对账,杜开华安排胡新泉等人把熊晖“照顾好”,胡新泉等五人便持凶器将熊晖带至咸宁阳光大酒店威胁其还钱。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将胡新泉等人带至派出所调查时,杜开华到派出所威胁熊晖。此后近十天时间里,你安排胡新泉等手下成员在熊晖家中限制其人身自由并提出赔偿“精神损失费”。后熊晖趁看守人员不备逃出其家中不敢回家。(5)2008年,你怀疑陈国辉侵吞你的钱款,便安排万兵、卢小虎等人找陈国辉追款,并于2011年农历正月初七由万兵、卢小虎等人携带砍刀等凶器将陈国辉挟持至你家中扣押逼其还债。6、你和杜开华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或在公共、工作场所闹事,恐吓他人,实施了以下寻衅滋事犯罪行为:(1)2008年3月,承建湖北天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厂房施工的石全球与该公司因结算工程款发生纠纷,你安排20余名团伙成员持凶器将石全球打伤。(2)2008年5月,你因朋友李友群在咸宁南岛咖啡厅唱歌时与歌厅老板石恒发生争执,便安排胡昌林等人纠集数十名团伙成员及社会青年,连续三天到咖啡厅闹事,阻止其他客人消费,严重影响了该咖啡厅的正常营业秩序,并给南岛咖啡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3)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你在咸宁温泉九号公馆唱歌时,逞强斗狠,无故殴打歌厅小姐“宝宝”和经理常兰兰,并安排多名团伙成员前往歌厅“摆场子”。(4)2011年7月,你在天泉投资办公室与债务担保人朱亚平争吵时,随意殴打朱亚平。(5)2012年6月25日,你安排团伙成员向建筑商陈四益讨帐时发生纠纷,双方被传唤到派出所处理时,你带领团伙成员赶到派出所,打了陈四益几巴掌,并唆使廖涛砸坏陈四益的轿车。(6)2009年,杜开华与吕汉林、邹伟明在竞争咸宁市“时代广场”、“翰林名都”等工程的保温材料项目时,安排胡新泉等人威胁、恐吓吕汉林。你安排人员以虚假事实向咸宁市纪委举报邹伟明的弟弟邹建辉,同时,杜开华安排手下人员到咸宁市城建局邹建辉的办公室闹事并进行恐吓。(7)2010年5月4日晚,杜开华在咸宁市欢畅百分百歌厅唱歌时无故殴打小姐小青。当晚唱完歌离开歌厅后,杜开华伙同郑海波、孟军等人再次对小青和其熟人张传清进行殴打。(8)2011年,杜开华为竞争咸宁市“南城一品”建筑工程的保温材料项目,以虚有的掺假名义举报竞争对手,带领胡新泉、李江涛、熊栗等人到咸宁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无理取闹,并对主任张京华(女)进行威胁、恐吓抢夺调查材料,闹了一下午后见该单位要报警才离开,严重扰乱该管理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四)该组织通过暴力索债、殴打伤害、威胁恐吓、打砸滋扰等多种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于咸宁市温泉及周边地区,为害一方,在众多人民群众中和一定的行业内形成明显的非法控制(心理控制)特征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1、长期通过开设赌场、“放码”、放高利贷以及利滚利等计息方式,致使众多债务人产生巨额债务后无力偿还,该组织便采取非法拘禁、殴打、威胁、恐吓、贴身跟踪等暴力手段非法索债,在众多债务人心理产生极大威慑力,给大量被害人的身心以及家庭和生活带来巨大伤害,如潘永凡父子、黄昌桂、邵汉华、孟晓元、王佐祥、沈爱兵、熊晖等多人被逼得卖房、转让公司还债,倾家荡产、夫妻离婚、家庭破碎、背井离乡,给社会造成巨大不稳定因素。2、利用该组织的强势地位,为垄断和占领咸宁地区建筑行业保温材料市场,采取暴力、威胁、不实举报和强迫交易等非法手段打压竞争对手,严重干扰了该地正常的经济秩序。如董国胜、吕汉林、邹建辉等人在2005年开始在咸宁市做建筑保温材料生意,到2007年后经常受到你们的滋扰威胁,董国胜被迫于2009年底将生意及其家人转迁到武汉。3、多次通过虚假增资、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2738万元,并将部分贷款用于放高利贷等非法活动,干扰了当地正常的金融秩序。上述事实,有司法鉴定书,证人胡昌林、葛斌、程龙、阚滔、陈利、余君、刘军、廖涛、陈国辉、王健、饶浩敏、专涛、韩飞、李果、戚克谋、汪维、李军、张亮平等人的证言,同案被告人刘峰、杜开华、李立军、万兵、丁强、卢小虎、胡新泉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二、开设赌场的事实2005年2月至2012年6月,你和刘峰、潘峰、戚克谋、朱锋、邹静、刘志刚多次单独或者伙同徐国庆、徐林、张良平、胡继武、高治明、孙南京、专涛(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咸宁市及武汉市等地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你们共计非法获利数百万元。具体事实如下:(一)2005年2月至6月,你伙同徐国庆、徐林、张良平等人在咸宁市温泉和武汉市江夏区等地开设赌场,组织戚勇、熊晖等人以“摇骰子”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开设赌场期间,你获利数万元。刘峰在上述赌场“放码”,潘峰在咸宁温泉的赌场“放码”,均非法获利若干。(二)2005年6月至10月,你和刘峰在咸宁市温泉阳光大酒店开设赌场,组织孟晓元、王佐祥、潘永凡等人以“摇骰子”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刘峰在赌场“放码”。开设赌场期间你非法获利40余万元,刘峰非法获利15万元。(三)2009年5月,你和刘峰、戚克谋伙同胡继武等人在咸宁市温泉体育路长兴苑小区你的家中开设赌场,组织李军、王佐祥、潘永凡、潘智、甘金平、金学广等人以打麻将和“百家乐”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开设赌场期间,你们非法获利200余万元。(四)2010年3月至4月,你和刘峰在咸宁市温泉国际酒店、凯悦酒店等地开设赌场,组织潘志文、潘智、张小松等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若干。(五)2012年4月至6月,你和刘峰伙同专涛在你和刘峰家中以及咸宁温泉国际酒店等地开设赌场,组织张小松、潘世文、胡洪斌、王剑、陈国平、刘金安等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若干。上述事实,有书证借条、举报信,证人孟晓元、王佐祥、潘智、杨志英、孙南京、彭祥、潘永凡、李军、刘云湖、胡继武、甘金平、专涛、万佺、方文武、李卫东、刘金安、余向阳、杜开华、万兵、王俊、卢小虎等人的证言,同案被告人刘峰、潘峰、戚克谋、朱峰、邹静、刘志刚及你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三、骗取贷款的事实2009年5月至2012年5月,你和杜开华及原审被告单位湖北天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先后七次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采取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经济合同等材料的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并以提供房地产抵押的方式从咸宁市农行金穗支行和中国银行咸宁分行贷款。你和杜开华取得贷款后,改变款项用途,你用于炒股、购买基金、偿还以前贷款、放高利贷等。杜开华按你的安排以其个人名义从银行贷款给你和公司使用。原审被告人方兰在明知申请贷款的材料和理由是虚假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办理相关手续和业务。你和杜开华及被告单位骗取的贷款总额为2738万元,至案发时已归还1860万元。上述事实,有证人费道军、徐艳池、张满泉、金忠定、胡文贵、于琳琳的证言,书证银行贷款材料、银行交易账目明细、银行还款一览表与还款凭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同案被告人杜开华、方兰及你的供述在卷证实。四、挪用资金的事实2009年6月1日,湖北天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由股东增资300万元。同年6月12日,你通过万兵的银行帐户和你的银行卡转200万元至你的长江证券股票帐户,被你用于炒股。上述事实,有证人方兰的证言,书证证券交易明细资料、银行明细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你的供述在卷证实。五、故意伤害的事实2005年12月,李立军与廖赤峰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廖赤峰等人打伤。你得知此事后,指示李立军要报复廖赤峰等人,李立军安排万兵带人报复廖赤峰。2005年12月27日23时许,万兵得知廖赤峰在咸宁市温泉宾馆玫瑰园歌厅唱歌后,便伙同丁强及余君(已另案处理)、陈文勇等人携带砍刀等凶器赶到该歌厅,持刀将廖赤峰砍伤。经法医学鉴定,廖赤峰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偏重)。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廖赤峰的陈述,证人余君、彭祥、程龙、熊晖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鉴定书,同案被告人李立军、万兵、丁强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六、非法拘禁的事实2008年至2012年4月,你和杜开华、万兵、丁强、卢小虎、胡新泉、李果为索取债务,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捆绑、殴打、使用械具、长时间扣押等手段,分别对李杨帆、刘金安、吕亚东、熊晖、陈国辉等人实施非法拘禁,具体事实如下:(一)2008年11月的一天,因李扬帆的前妻黄翠红欠你的赌债到期未还,你便指使陈国辉找李扬帆追债。陈国辉伙同丁强及吴恒等人在咸宁市天伦皇朝酒店找到李扬帆后催促其还钱,李扬帆称其没有钱,丁强等人便开车将李扬帆带至潜山公园山上,用鞋带将李扬帆的双手反绑在竹子上。后李扬帆被迫给你打电话,答应第二天还钱,你们才将李扬帆放走。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李扬帆的陈述,证人陈国辉、黄翠红、王剑、夏天等人的证言及同案被告人丁强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二)2012年4月,刘金安在你和刘峰等人开设的赌场赌博期间找万兵借了30万元钱,之后陆续还了十余万元,为此,万兵多次向刘金安追债。2012年5月的一天,万兵、卢小虎、李果将刘金安拘禁在咸宁蓝海酒店、渝富侨宾馆等地长达5天之久,期间多次对刘金安进行威胁、殴打,逼其还债。刘金安无奈向你求情,你才让万兵等人将刘金安释放。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刘金安的陈述,证人杜开华、王剑、专涛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清单及同案被告人万兵、卢小虎、李果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三)2008年8月至2009年6月,吕亚东先后三次在湖北天泉投资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月利率0.1元,此后陆续偿还50余万元,你通过利滚利等方式清算吕亚东还下欠125万元,吕亚东无奈躲债,你便安排万兵、卢小虎等人多次采取贴身、威胁等手段非法限制吕亚东的人身自由,逼其还债。其中2010年5月的一天上午9时许,万兵、卢小虎将吕亚东强行带至湖北天泉投资有限公司三楼一房间内,多次对其进行威胁、殴打,直至下午6时许才让吕亚东离开。2010年9月的一天23时许,万兵、卢小虎伙同刘军、韩飞等人携带砍刀等凶器将吕亚东挟持至你家中,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第二天上午又将吕亚东转移至天伦皇朝酒店继续施压。当天下午6时许,吕亚东被迫找你求情后才让离开。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吕亚东的陈述,证人刘军、韩飞等人的证言及同案被告人万兵、卢小虎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四)2011年7月,你认为湖北天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员工熊晖侵占了公司的钱,安排杜开华找熊晖对账。杜开华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对账单给熊晖看,熊晖不认同这份对账单,杜开华便安排胡新泉等人把熊晖“照顾好”。胡新泉等五人便持凶器将熊晖带至咸宁阳光大酒店505房间,威胁其出钱才能走,熊晖暗地给朋友发短信求助后,公安机关出警将胡新泉等人带至派出所调查。杜开华赶至派出所对熊晖说“不要把事情说大了,否则你永无宁日”,熊晖被迫出具保证书将胡新泉等五人担保出了派出所。几天后,你和杜开华、胡新泉带人来到熊晖家中,要其承认对账单上的材料费20万元并让其赔偿胡新泉等人被传唤至派出所一事的精神损失费5万元。随后近十天时间里,你安排手下成员一直在熊晖家中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威胁其出钱。期间,你还以涉嫌侵占犯罪将熊晖控告至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区分局经侦大队,并安排看守人员每天白天将熊晖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晚上再带熊晖回家继续关押。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认为熊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熊晖被迫借了3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并出具了欠条,在同年8月的一天趁看守人员不备逃出其家中,之后不敢回家,以打工为生。上述事实,有书证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对熊晖涉嫌经济犯罪的调查材料,被害人熊晖的陈述,证人刘军等人的证言及同案被告人杜开华、胡新泉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五)2008年,你将5、6万元交给陈国辉到他人开设的赌场“放码”。一段时间后,陈国辉觉得无利可图便想退出,你怀疑陈国辉侵吞钱款,安排万兵、卢小虎等人找到陈国辉,逼其打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后又将欠款及利息计算至11万元。2011年2月9日(农历正月初七),你安排被告人万兵、卢小虎等人携带砍刀等凶器将陈国辉挟持至你家中逼其还债。第二天,陈国辉找你求情,表示愿意在年后将其在三江航天花园的工程款来偿还债务,你才同意让陈国辉离开。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国辉的陈述,证人程海英、陈国煌、陈国全、丁强、杜开华等人的证言及同案被告人卢小虎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七、寻衅滋事的事实2008年3月至2012年6月,你和杜开华多次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或者在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闹事,威胁、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具体事实如下:(一)2008年3月,湖北天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进行厂房建设施工时,你不按合同的约定与承建人石全球结算工程款,石全球便带领民工到工地阻止施工,你得知后,安排20余名青年持砍刀等凶器赶到工地对石全球进行殴打,将石全球打伤。上述事实,有民事调解书,被害人石全球的陈述,证人王光军、杜开华的证言及你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二)2008年5月,你的朋友李友群等人在咸宁南岛咖啡厅唱歌娱乐之后,李友群发现其包内少了8000元钱,便怀疑是歌厅小姐拿走。你们到歌厅与老板石启南(石恒)争论时,石启南没有给你面子。你很气愤,便安排胡昌林等人纠集数十名青年连续三天到咖啡厅闹事,每二、三个人占一个桌位,阻止其他客人消费,严重影响了该咖啡厅的正常营业,给南岛咖啡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证人李友群、石恒、胡昌林、潘冬梅、陈利、丁强、阚涛、万兵、程龙、杨文斌、刘军的证言,现场照片、报案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你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三)2009年,杜开华向建筑商张鸿忠在“时代广场”的工地提供了一吨多保温材料,后吕汉林和邹伟明获得了与张鸿忠的供货协议。杜开华得知后,认为是吕汉林等人抢了生意,便安排胡新泉等人威胁吕汉林。后经中间人说情,吕汉林接收杜开华所送材料并补偿杜开华1万元才了结此事。此前,你和杜开华认为吕汉林、邹伟明之所以获得“翰林名都”的供货协议,是得到了邹伟明的弟弟邹建辉(咸宁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的帮助,你便安排人员以虚假的违纪事实向咸宁市纪委举报邹建辉,与此同时,杜开华安排手下人员到邹建辉的办公室闹事。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吕汉林的陈述,证人梅兵、邹建辉、胡泳东、董国胜、胡新泉、熊晖等人的证言及同案被告人杜开华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四)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你与李友群、邵汉华等人在咸宁温泉九号公馆KTV唱歌,并叫了一些小姐来陪唱,期间你嫌一名艺名“宝宝”的小姐服务态度不好,便打了“宝宝”二巴掌。歌厅经理常兰兰见状上前劝说,你又打了常兰兰二巴掌。打完之后,你不让“宝宝”和常兰兰离开包厢,并安排万兵带人来“摆场子”,直到歌厅总经理顾新明前来向你赔礼道歉才将此事了结。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常兰兰的陈述,证人李友群、丁强、顾新明、陈旭辉、万兵、卢小虎、韩飞等人的证言及你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五)2011年7月的一天上午11时许,因黄昌桂在朱亚平的担保下从湖北天泉投资有限公司借了30万元的高利贷,你通知黄昌桂和朱亚平到公司要其还债,因黄昌桂无力还债,你便要朱亚平还,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你打了朱亚平脸部一拳,并不准其二人离开。直至当晚8时许,万兵出面叫朱亚平偿还10万元,并取消其担保资格后才让黄昌桂、朱亚平离开。上述事实,有证人黄昌桂、万兵等人的证言及你的供述在卷证实。(六)2012年6月25日,你安排廖涛在找傅友集团咸宁工程指挥部老总陈四益追讨债务时发生纠纷,双方被传唤至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三号桥派出所。你得知情况后,带杜开华、万兵、卢小虎等人赶至派出所,在民警在场执法的情况下,你唆使廖涛砸毁陈四益停放在派出所院内的小轿车玻璃,并当着民警的面打了陈四益几巴掌。经鉴定,陈四益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你安排杜开华送1万元到派出所赔偿陈四益的小车修理费。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四益的陈述,证人杜开华、刘军、廖涛、朱兴武、李斌等人的证言,书证傅友公司证明、维修费发票,法医学意见书及你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你申诉提出:1.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及非法取证行为,原审判决没有排除非法证据,导致全案认定事实错误。2.你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3.原判认定你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4.原判认定你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5.原判认定你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属认定事实错误,且已过追诉时效。6.原判认定你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属认定事实错误。7.原判认定你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8.你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9.你具有折抵刑期的情形。你曾因犯罪于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后于2005年经再审改判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再审改判后你实际服刑期限超出三年六个月,该“三年六个月”应在本案中予以折抵刑期。本院审查认为,你提出的第一至八项申诉理由,原二审已给予充分的审理和评判。原二审判决结合本案客观事实和证据针对你的上述理由所作出的评判合理、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即你的第一至八项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你申诉提出的第九项理由。本院审查认为,首先,你因其他刑事案件被判处刑罚且已服刑完毕,该服刑情况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其次,你因本案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期限已依法折抵刑期,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罚金人民币105万元,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