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81民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宋继革诉被告相二辉、相恒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继革,相二辉,相恒辉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1民1240号原告:宋继革,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吉,上海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相二辉,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相恒辉,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继革诉被告相二辉、相恒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继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1150元,退回原告1150元。审 判 长 孙 健人民陪审员 丁永刚人民陪审员 王建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文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