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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1民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宋继革诉被告相二辉、相恒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继革,相二辉,相恒辉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1民1240号原告:宋继革,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吉,上海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相二辉,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相恒辉,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继革诉被告相二辉、相恒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继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1150元,退回原告1150元。审 判 长  孙 健人民陪审员  丁永刚人民陪审员  王建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文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