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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毕怡霏与朱润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怡霏,朱润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681号申请执行人毕怡霏,女,199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朱润海,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毕怡霏与被执行人朱润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31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7937.76元、案件受理费1949元,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370元,经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031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广慧审判员  高明兹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