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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卢瑞丽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瑞丽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759号罪犯卢瑞丽,女,1988年7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靖县,汉族,大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思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瑞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卢瑞丽与同案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6)闽02刑终4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卢瑞丽的判决。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瑞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瑞丽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卢瑞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卢瑞丽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瑞丽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3月8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