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12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旷泽芳、韩建华、韩小艳与唐呈祥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旷泽芳,韩建华,韩小艳,唐呈祥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412民初79号 原告旷泽芳,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山县。 原告韩建华,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山县。 原告韩小艳,女,1972年11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山县。 三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吕强,南岳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唐呈祥,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 委托代理人阳春明,衡东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旷泽芳、韩建华、韩小艳与被告唐呈祥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旷泽芳、韩建华、韩小艳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唐呈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旷泽芳、韩建华、韩小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旷泽芳、韩建华、韩小艳撤回对被告唐呈祥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旷泽芳、韩建华、韩小艳负担。 审 判 长 李文霞 人民陪审员 何文胜 人民陪审员 邹玲峰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丽雯 核对人:王丽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