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吴广坤与李欣、云南华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区弘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昆明钻福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广坤,李欣,云南华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区弘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昆明钻福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289号申请执行人:吴广坤,男,汉族,1987年7月21日出生,云南省玉溪市人。被执行人:李欣,男,汉族,1971年10月19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被执行人:云南华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云大西路**号创业大厦*楼***号。法定代表人:冯谨被执行人:昆明市盘龙区弘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环城路与白龙路交叉口小龙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冯谨被执行人:昆明钻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云大西路38号法定代表人:胡荣富关于吴广坤与李欣、云南华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区弘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昆明钻福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三初字3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相应利息和相关费用共计:25884998.00元。经本院审查,同日进入执行程序。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申请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2)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3)通过向房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无房产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洪审 判 员 徐树荣代理审判员 道永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益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