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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龙林洪、张肖玉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林洪,张肖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655号申请执行人:龙林洪,男,1973年10月1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张肖玉,女,1976年5月22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龙林洪与张肖玉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张肖玉有位于广西柳州市南环路6号尔海·南山御景12栋2单元6-1房屋一套。因被执行人张肖玉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执行人张肖玉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南环路6号尔海·南山御景12栋2单元6-1房屋一套;2、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祖林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龙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