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龙林洪、张肖玉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林洪,张肖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655号申请执行人:龙林洪,男,1973年10月1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张肖玉,女,1976年5月22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龙林洪与张肖玉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张肖玉有位于广西柳州市南环路6号尔海·南山御景12栋2单元6-1房屋一套。因被执行人张肖玉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执行人张肖玉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南环路6号尔海·南山御景12栋2单元6-1房屋一套;2、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祖林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龙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