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2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安徽金地宏图置业有限公司与忽浩、忽善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地宏图置业有限公司,忽浩,忽善忠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210号原告:安徽金地宏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973722926。法定代表人:水庆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松,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忽浩,男,1993年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忽善忠,男,1968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安徽金地宏图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忽浩、忽善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原告安徽金地宏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判令被告配合注销201401220012号《淮南市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后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地宏图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金地宏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安徽金地宏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永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贺文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