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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民撤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马某某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9民撤1号起诉人:马某某,男,汉族,退休职工。2017年5月23日,本院收到马某某的起诉状。起诉人马某某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称,请求撤销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0)旬民初字第00441号民事调解书,归还起诉人房产;退还和起诉人儿子马某的谈话记录,并在青海消除不良影响;补偿起诉人的维权损失;向马某明赔礼道歉。事实和理由:2010年6月11日马某静借职田镇马家堡村建设【关中分区纪念馆】政府有偿拆迁民房之机,将马某明诉至旬邑法院,讹诈起诉���的东厢厦,后经旬邑县人民法院(2010)旬民初字第0044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将起诉人的东厢厦从马某明名下强行判给马某静。同年8月20日,经法院强制执行,将房子交予马某静;2011年5月,政府强行拆除了该房。但这一系列事实,对起诉人进行了隐瞒,起诉人始终不得而知。故现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马某某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无明确被告,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且未提供相关证据,不符合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马某某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文星妍审判员  雷可宁审判员  赵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第博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