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翟树强、焦其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树强,焦其海,李红霞,刘绪坤,刘春燕,孙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114号申请执行人:翟树强,男1987年7月6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农民被执行人:焦其海,男,1973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农民。被执行人:李红霞,女,1972年9月3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农民。被执行人:刘绪坤,男,1969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农民。被执行人:刘春燕,女,1974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农民。被执行人:孙启伟,男,1988年6月7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农民。本院在执行翟树强与焦其海、李红霞、刘绪坤、刘春燕、孙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绪坤同申请执行人翟树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刘绪坤一次性交付给申请执行人72000元,收取执行费780元,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6)鲁0911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成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