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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72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姚伟明、黄庆英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伟明,黄庆英,杨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72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姚伟明,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黄庆英,女,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杨容,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申请执行人姚伟明与被执行人黄庆英、杨容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海商初字第3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庆英、杨容名下的银行存款2073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晓明代理审判员  廖国良代理审判员  姚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顾海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