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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朱富贵与辉县市光大理财咨询服务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富贵,辉县市光大理财咨询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2457号申请人朱富贵,男,195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被执行人辉县市光大理财咨询服务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文昌花园西50米路北。经营者杜富强,男,1953年4月3日生,回族,住新乡市。朱富贵申请执行辉县市光大理财咨询服务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朱富贵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15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辉县市光大理财咨询服务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朱富贵欠款60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履行,承担诉讼费5400元、执行费8454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案款5万元,余款未予履行。现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辉县市光大理财咨询服务部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152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周传忠代理审判员  秦小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袁长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