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民初18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昆明三兴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御澜龙川生态观光农业有限公司、贵州金山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三兴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金山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御澜龙川生态观光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5民初18601号原告:昆明三兴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2号3号地块。法定代表人:乐国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乐,男,195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昆明三兴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昆明三兴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宿舍。被告:贵州金山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城关镇十六街水西大道西段1层。法定代表人:陈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常国,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御澜龙川生态观光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大辛庄西郏河村委会东1000米。法定代表人:周瑞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海,北京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立莉,女,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御澜龙川生态观光农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御澜龙川生态观光农业有限公司单位宿舍。原告昆明三兴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兴公司)诉被告贵州金山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脚公司)、被告北京御澜龙川生态观光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澜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人高乐、被告金山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常国、被告御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三兴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御澜公司返还并准许原告进入园区拆除、装运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西郏河村的土地上的钢塑温室骨架材料(估计金额按照被告三兴公司拖欠原告工程进度款1778431元计算)、尚未安装的温室薄膜、配件安装工具(价值13万元);如果北京御澜龙川生态观光农业有限公司拒不返还或擅自拆除,按照76元每平方米赔偿;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三兴公司与金山脚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三兴公司以包干(包工包料)方式承建金山脚公司租赁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西郏河村的土地上的钢塑温室工程。三兴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但��山脚公司未能依约向三兴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于2015年4月20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金山脚公司付清所有工程款之前,钢塑温室工程材料的所有权属三兴公司所有,后因金山脚公司一直未按约定向三兴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三兴公司于2015年12月27日撤场。撤离工地前,三兴公司与御澜公司签订了《看守工地及材料合同》,看守内容包括已安装的地上建筑物及未安装的温室薄膜、配件、安装工具(附有清单),陈宗峰在看守合同上签字并按材料清单办理了材料移交手续,三兴公司向陈宗峰支付了看守费,看守期限是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0日。因金山脚公司经济状况进一步恶化,三兴公司与金山脚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达成解除《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以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双方在该协议中约定已经完成钢塑温室主体的材料由金山脚公司予以返还原物,并完成材料回���工作。三兴公司工作人员李付荣、高乐于2016年5月5日到钢塑温室工程所在地御澜公司办理温室材料退还事宜,御澜公司阻止三兴公司退还材料,此后8月9日三兴公司再次协商退还材料事宜,御澜公司均予以拒绝。三兴公司认为,金山脚公司有义务按照《补充协议》及《解除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协助三兴公司返还温室材料、配件及工具,御澜公司与三兴公司签订了看守合同并收取的看护费用,可以认知到温室材料的归属权为三兴公司所有,无权扣押三兴公司温室材料。三兴公司要求返还涉案温室工程材料,金山角公司未予以配合,御澜公司强行扣押三兴公司材料至今,多次协商未果,二被告行为严重侵害到三兴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原告三兴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工程施工合同》;2、《补充协议》;3、《解除协议》;4、《收款签证》;5、《看守工地及材料合同》;6、短信内容;7、被扣押材料清单及照片打印件。被告金山脚公司辩称:2014年12月23日,金山脚公司与御澜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2015年1月16日金山脚公司与三兴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15年11月因金山脚公司经营不善,与三兴公司协商,因温室大棚建设均由三兴公司垫资施工,故金山脚公司同意大棚及所用材料由三兴公司拆回。工具与材料使用由三兴公司使用和管理,大棚没有完工也未移交我方,双方合同已经明确约定款项未付清之前,大棚所有权属于三兴公司,我方已同意解除合同,配合三兴公司拆除大棚,三兴公司与御澜公司签订看守合同后,涉案的材料被御澜公司扣押,导致材料不能返还,即便按照与三兴公司签订的解除协议所约定,金山脚公司仅负有配合工作,我方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配合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被告金山脚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被告御澜公司辩称:御澜公司和三兴公司无合同关系,御澜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承揽合同的相对方为金山脚公司,三兴公司的诉求应当对金山脚公司提出。御澜公司与金山脚公司存在租赁合同关系,金山脚公司拖欠御澜公司租金数额巨大,御澜公司有权行使解除权,金山脚公司对御澜公司负有债务,其在租赁御澜公司土地时,曾拆除御澜公司大棚,御澜公司有权行使留置权,以清偿金山脚公司对御澜公司的债务和损失,三兴公司无权要求御澜公司将大棚拆除,返还给三兴公司,请求法院驳回三兴公司对御澜公司的起诉。被告御澜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生态园土地及房屋租赁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催款通知快递单、解除租赁合同快递���知单、蔬菜大棚照片、支付凭证。经本院庭审质证及审查核实:被告金山脚公司及被告御澜公司对原告三兴公司提交的《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协议》、《收款签证》、《看守工地及材料合同》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原告三兴公司、被告金山脚公司对被告御澜公司提交的《生态园土地及房屋租赁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催款通知快递单、解除租赁合同快递通知单、支付凭证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御澜公司对原告三兴公司提交的扣押材料清单及照片打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从照片上看不出系存放在御澜龙川处的材料,被告金山脚公司称,因原告三兴公司从未对其移交现场材料,故其无法核实是否系现场材料,本院认为,原告三兴公司提交的照片不能证明系现场使���和存放的同种材料,对现场材料的核实以本院现场勘查为准。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26日,金山脚公司(发包方)与三兴公司(承包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三兴公司承建的工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工程名称为钢塑温室建设工程,工程内容为蔬菜大棚主体系统、棚内遮阳保温系统、雾喷、滴灌系统、棚外供水系统、风机降温系统及照明灯、温室外喷淋系统,开工日期为2015年3月2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6月2日,合同单价按包干价186元每平方米,23424平方米共计4356864元,签订合同当日,甲方支付乙方100万元作为备料预付款,所有钢构主材料进场,金山脚公司支付三兴公司30%进度款,即1307059元,所有钢构全部安装完备(未履膜前),金山脚公司支付全工程款的20%,即871372元,其余尾款待所有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扣除全工程款的5%作为质保金外一次性付清,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2个月后周内支付给三兴公司。2015年4月20日,金山脚公司与三兴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称双方于2015年1月26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原合同约定三兴公司以包干(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建金山脚公司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西郏河村)的土地上的钢塑温室建设工程,现双方达成以下补充协议:“一、三兴公司进场施工,依约完成钢塑温室工程的主体工程建设,现因金山脚公司未按原合同约定向三兴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金山脚公司要求三兴公司继续施工,并同意原合同所指的钢塑温室工程材料在金山脚公司付清所有工程款之前,其所有权属三兴公司所有。二……”2015年12月27日,三兴公司的姚能兵与陈宗峰签订看守工地及材料合同,约定三兴公司委托陈宗峰看守温室大棚已建好和未安装好的所有材料,要求陈宗峰看好所有材料并保证所有材料不丢失,并签订材料清单,若有丢失和破坏,陈宗峰将无条件赔偿。看守工资先支付6000元,作为三个月的预付工资,如果看守时间为两个月,则将剩余金额2000元退还。如三个月后陈宗峰还未来人或施工,三兴公司再给陈宗峰打两个月的4000元。看守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0日,看守时间为5个月,看守期满,合约自动失效。如续约双方另行协商。三兴公司认为,陈宗峰系御澜公司在此基地负责人,其签署看守合同的行为系职务行为。陈宗峰在本案开庭过程中出庭,其称因涉案地块尚有其他土地未出租,其在春节期间进行留守,故三兴公司委托其看守材料(不包括大棚),其系代表个人签署此协议,其并未向御澜公司提及此事,三兴公司仅支付其两个月费用即6000元。2016年5月23日,金山脚公司与三兴公���签订《解除协议》,约定因金山脚公司不能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就《工程施工合同》解除事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一、金山脚公司确认,三兴公司已依约完成钢塑温室工程的主体工程建设,因金山脚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三兴公司停工;二、现金山脚公司资金紧张,不能支付三兴公司工程款,双方协商解除《工程施工合同》。因在建的温室没有交付且现在仍然存在,金山脚公司同意三兴公司返还原状,并积极配合三兴公司完成材料回收工作。三、三兴公司保留追究金山脚公司违约责任的权利,损失及违约金双方另行商定。”2016年5月23日,金山脚公司与三兴公司签署《收款签证》,确认金山脚公司向三兴公司两次付款140万元。金山脚公司称,其同意大棚及所用材料由三兴公司拆回。关于御澜公司与金山脚公司的法律关系,2014年12月23日,御澜公司与金山脚公司签署了《生态园土地及房屋租赁合同书》,金山脚公司自御澜公司处承租了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大辛庄西郏河村委会东1000米的土地大约130亩,作为农业、旅游及其相关的商业等用途使用,期限十五年,租金前五年每年160万元,第六年起递增上年度的15%,即每年184万元,租金每年支付一次,自租赁期限开始之日起15日内,支付当年租赁费给御澜公司,续期租金支付日期2015年12月22日,2016年12月22日以此类推,押金160万元。双方约定金山脚公司未按合同支付租金超过十天,御澜公司可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金山脚公司向御澜公司支付了共计3266600元,御澜公司称其中1466600元系租金,160万元系押金,20万元系对第三方的补偿。御澜公司称,因金山脚公司未���期支付租金,2016年5月6日其向金山脚公司发出交纳租金催要函,并于2016年5月24日向金山脚公司发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另称,金山脚公司租赁土地期间,擅自拆除了御澜公司的26个大棚,造成御澜公司损失,其扣押现场材料系依法行使留置权。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到北京市大兴区西郏河村进行现场勘验,现场留存的温室大棚骨架有:瓜果长廊西侧36米*48米*4栋(每栋6拱),36米*40米*1栋(每栋5拱),36米*32米*1栋(每栋4拱),80米*24米*1栋(每栋3拱),瓜果长廊东侧36米*48米*2栋(每栋6拱),36米*40米*4栋(每栋5拱),80米*24米*1栋(每栋3拱,御澜公司在钢结构骨架基础上加建了墙、门及玻璃);现场留存的材料有:瓜果长廊内部南侧储物室存放薄膜若干,卷膜器156个;瓜果长廊外部西南侧房间内存放拱管12根,传动轴53根,水槽4条,卡槽210条,齿条82���,卷膜管50根。本院进行了现场录像并要求御澜公司原状保存。关于现场材料问题,三兴公司与御澜公司曾协商折价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现场勘验笔录及录像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作证。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案由,三兴公司基于与金山脚公司解除承揽合同关系后,要求返还现场留存的三兴公司材料而提起本次诉讼,其主要诉讼请求为要求御澜公司对其取回材料给予允许和配合,并未对金山脚公司提出具体的要求,且三兴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同意法院变更案由为物权纠纷继续审理,本院依法变更本案案由为返还原物纠纷。三兴公司为金山脚公司建造温室大棚,承揽方式为包工包料,双方协议约定在金山脚公司付清所有工程款之前,钢塑温室工程材料所有权依然归三兴公司,该约定合法有效,至于现场未利用的材料,亦系三兴公司提供,其有权主张所有权,要求予以返还。御澜公司主张因金山脚公司欠付租金以及拆除其所有的设施导致金山脚公司对其负有债务,其依法行使留置权,扣押现场材料,但是其行使留置权的对象只能是金山脚公司的财产,其无权留置第三人的财产。御澜公司主张根据其与金山脚公司签订的《生态园土地及房屋租赁合同书》第四条第六款的约定,租赁期满后地上建筑物归其所有,但本案并未发生适用该条款的情形。综上,本院认为,御澜公司无权扣押三兴公司的相关财产,对三兴公司要求返还相关财产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御澜公司与金山脚公司之间的纠纷,双方另行解决。对于三兴公司要求返还的财产范围,三兴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被扣押材料清单,御澜公司及金山脚公司均未予以认可,三兴公司未提交其他��据证明现场遗留材料与清单所载一致,其返还范围以本院现场勘验结果为准。关于擅自拆除钢塑温室骨架材料的赔偿问题,三兴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何时拆除及拆除行为系御澜公司所为,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御澜龙川生态观光农业有限公司对原告昆明三兴温室工程有限公司遗留在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西郏河村东大礼路北侧土地上的钢塑温室骨架材料及安装工具等材料予以返还,并允许原告昆明三兴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材料进行拆除及搬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清单附后);二、驳回原告昆明三兴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975元,由被告北京御澜龙川生态观光农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卢赞赞人民陪审员 王桂华人民陪审员 高俊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奡附:返还材料清单:1、以下大棚的骨架材料:瓜果长廊西侧36米*48米*4栋,36米*40米*1栋,36米*32米*1栋,80米*24米*1栋,瓜果长廊东侧36米*48米*2栋,36米*40米*4栋,80米*24米*1栋;2、瓜果长廊内部南侧储物室存放薄膜若干,卷膜器156个;3、拱管12根,传动轴53根,水槽4条,卡槽210条,齿条82根,卷膜管50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