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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行审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邓州市国土资源局、何文悬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邓州市国土资源局,何文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81行审352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尹桂峰,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波,男,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何文悬,住邓州市。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立案申请强制执行邓国土资执罚决字(2016)231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行政处罚决定未到申请执行期限,于2017年5月31日申请撤回对邓国土资执罚决字(2016)231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对邓国土资执罚决字(2016)231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王彦华审判员  程传阳审判员  冀 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祖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