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行审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邓州市国土资源局、何文悬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邓州市国土资源局,何文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81行审352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尹桂峰,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波,男,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何文悬,住邓州市。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立案申请强制执行邓国土资执罚决字(2016)231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行政处罚决定未到申请执行期限,于2017年5月31日申请撤回对邓国土资执罚决字(2016)231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对邓国土资执罚决字(2016)231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王彦华审判员 程传阳审判员 冀 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祖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