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于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3执275号被执行人张明,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住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于春龙,男,1985年8月4日出生,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明罚金刑50000元,被执行人于春龙罚金50000元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张明、于春龙送达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明、于春龙送达限制消费令、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张明、于春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张明、于春龙无银行账户存款、车辆、土地、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实际执行罚金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3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德龙代理审判员 原 源代理审判员 许 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尹 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