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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3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地艺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冯佩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花地艺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冯佩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3067号原告:广州市花地艺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喜鹊路283路。委托代理人:陈办亮,广东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佩雯,女,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花地艺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佩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市花地艺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起诉。本案受理费244元,由原告广州市花地艺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马文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颖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