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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2民初5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瑞深与广东健客医药有限公司、广东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深,广东健客医药有限公司,广东广播电视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5062号原告:陈瑞深,男,汉族,1963年07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惠州市惠城区。被告:广东健客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区莞本路34号创意产业中心园区12栋4-5楼。法定代表人:雷嘉华。被告:广东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北路686号自编25栋。法定代表人:张惠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深与被告广东健客医药有限公司、广东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瑞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瑞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瑞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瑞深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永生审 判 员 贺晔晖审 判 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伟如书 记 员 李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