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5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玉萍与陈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萍,陈卫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5民初342号原告:王玉萍,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旌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和顺,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被告:陈卫东,男,汉族,私企业主,住安徽省旌德县。原告王玉萍诉被告陈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王玉萍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萍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王玉萍负担。审判员  吴慧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