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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执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山西振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文山、宋育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振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文山,宋育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1957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振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法定代表人任云廷,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文山,男,1970年5月13日生,汉族,灵石县居民,住山西省灵石县。被执行人宋育赟,女,1979年3月4日生,汉族,灵石县居民,住山西省灵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702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李文山、宋育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二被执行人李文山、宋育赟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堉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启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