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执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山西振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文山、宋育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振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文山,宋育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1957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振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法定代表人任云廷,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文山,男,1970年5月13日生,汉族,灵石县居民,住山西省灵石县。被执行人宋育赟,女,1979年3月4日生,汉族,灵石县居民,住山西省灵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702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李文山、宋育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二被执行人李文山、宋育赟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堉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启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