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2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苏州国信集团旺顺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徕锦物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徕锦物贸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国信集团旺顺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静俊,刘岩松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25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徕锦物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同济路60弄48号853室。法定代表人:夏忠诚,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国信集团旺顺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上海路1号。法定代表人:赵炜,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上海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同济路60弄48号521室。法定代表人:黄静俊,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黄静俊,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刘岩松,女,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上海徕锦物贸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国信集团旺顺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上海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静俊、刘岩松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5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徕锦物贸发展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其缓交上诉费的申请未予准许后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徕锦物贸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鲁江代理审判员 夏玉琴代理审判员 朱保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嘉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