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民辖终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与李金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李金成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民辖终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杏秀路名都花苑C幢商住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53584038法定代表人:黄衍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成,男,汉族,1972年7月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上诉人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金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7)川1502民初7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法人提起的诉讼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现被告经常住所地在泉州市惠安县,故本案应由被告经常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工程地点在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本案所涉不动产位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柱华审判员 邹利华审判员 赵宗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