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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执7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蔡晓东等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登祥鞋业有限公司,蔡晓东,李芳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712号之二被执行人: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双全,董事长。被执行人:仪陇县登祥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总经理。被执行人:蔡晓东,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7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李芳兰,女,汉族,生于1971年5月2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4民初36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川1324执71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仪陇县登祥鞋业有限公司新政鞋厂房的机器设备(具体以抵押物清单为准)。并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仪陇县登祥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新政鞋厂房的机器设备(具体以抵押物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熊绍柏审判员  邱文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焱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