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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秦四叶、王培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四叶,王培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328号申请执行人:秦四叶,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王培现,男,汉族,居民,住岚山区。申请执行人秦四叶与被执行人王培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2016)鲁1103财保99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王培现驾驶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一辆,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2016)鲁1103民初107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王培现所有的位于日照市*花园*幢*单元*号房屋(产权证号20××08)一处,现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无需再扣押、查封上述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王培现驾驶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王培现所有的位于日照市*花园*幢*单元*号房屋(产权证号20××08)一处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肖维军审判员  赵 杰审判员  季秀臻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纪庆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