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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西关外国语学校与周洪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7民终1152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西关外国语学校,周洪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15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西关外国语学校。法定代表人:何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春,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嘉伟,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洪英。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民初4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1、本案涉案房屋虽然属于公房,但是涉案房屋并非为分配给被上诉人的福利分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为公房租赁关系;2、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所规定的情形;3、被上诉人已经享受了住房货币补贴和国家相关的住房待遇,已经不符合公有住房的承租条件,应当按照平等主体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处理;4、上诉人及教育行政主管部分对涉案公房均无强制执行权,因此,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并指定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文)第三条“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的规定,上诉人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驳回。至于上诉人提出的涉案房屋并非为分配给被上诉人的福利分房等上诉理由,因根据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市中小学校基础教育设施三年提升计划》和广州市荔湾区教育局《关于实施西关外国语学校中学部改扩建工程的请示》等文件,上诉人广州市西关外国语学校需于2018年12月实现改扩建完工,即本案属于因单位内部建房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育周审 判 员 肖逸思审 判 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胡玮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