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郭某盗窃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5刑初749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郭某。因本案于2017年4月26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郭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害单位于2017年5月7日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被告人郭某。 本院意见 被告人郭某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某具有认罪态度好、已赔偿被害单位并获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判决 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