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2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显菊与安顺开发区南星酒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显菊,安顺开发区南星酒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民初898号原告:张显菊,女,汉族,1982年9月3日生,贵州省镇宁县人,住安顺市镇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毅,西秀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安顺开发区南星酒店住所地:安顺市开发区星光路中段。负责人:王涛委托诉代理人王琴,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张显菊与安顺开发区南星酒店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张显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显菊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显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显菊负担。审判员 沈 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露露(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