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2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廖大清与江西金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大清,江西金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540号原告廖大清,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委托代理人叶云生,吉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江西金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水县城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小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大清与被告江西金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大清撤回对被告江西金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凌卫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小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