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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执128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张宗丽、陈宏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丽,陈宏云,林娟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128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宗丽,女,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陈宏云,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林娟贞,女,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执行张宗丽与陈宏云、林娟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宏云、林娟贞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除发现被执行人陈宏云名下所有的闽A×××××号小型汽车的车辆所有权,同时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宏云、林娟贞名下有房产、银行存款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宏云名下虽有车辆登记信息,但因该车辆去向不明,未能扣押到案并处置,而其名下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叶大松代理审判员  林良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建玲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