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魏耕余与农安县前岗乡双马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耕余,农安县前岗乡双马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22民初2156号原告:魏耕余,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农安县前岗乡双马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武,村主任。原告魏耕余与被告农安县前岗乡双马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双马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耕余、被告双马村的法定代表人王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魏耕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双马村给付借款3万元。事实及理由:2000年12月28日,双马村向我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2分,并口头商定2001年给付。2001年年末双马村未能给付。2007年化解农村债务时,双马村给我一张银行卡,说让我回家等,款会打到卡里。直到现在,双马村也未往卡里打款。要求双马村立即给付借款。双马村辩称,我村借魏耕余款3万元属实。但我认为该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另外,魏耕余计算的利息不对,利息是12876.00元。我们这届班子是2016年4月上任的,我们上任以后,魏耕余没有向我们要过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0年12月28日,双马村向魏耕余借款3万元。魏耕余向法庭出具的收(借)据记载,2000年12月28日,交款单位魏耕余,收款单位农安县鲍家镇(现更名为前岗乡)双马村民委员会(盖有财务专用章),人民币3万元,上款系借款2分利。2007年,农安县前岗乡双马村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时,双马村给魏耕余一张吉林省农村信用社银联卡一张,让其回家等钱,并称双马村会将钱打到卡里。魏耕余后多次向双马村索款未果。上列事实认定有双方庭审陈述,魏耕余提供的1份借据、银行卡1份,双马村无异议,本院确认。双马村提供农安县前岗乡双马村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表1份,魏耕余认为利息计算的不对,其他无异议,本院确认。本院认为,双马村向魏耕余借款,未能按约定日期还款,应当承担及时给付借款及利息的责任。该借据约定利息为2分,但未约定是年息还是月息,审理中双马村认可为月息2分,应按月息2分支付,魏耕余请求的利息115200.00元应予支持。双马村认为本案魏耕余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2007年,双马村给魏耕余一张卡,并让其回家等钱,说明双马村为偿还该借款承诺魏耕余回家等,钱会打到卡里。现在又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抗辩,显然是想逃避偿还债务。该抗辩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农安县前岗乡双马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魏耕余借款3万元及利息115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4.00元由农安县前岗乡双马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毕淑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