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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5行审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华山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华山,蒋榜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325行审36号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道真自治县玉溪镇育才路。法定代表人:何长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黔德,该局政策法规股负责人。被申请人:李华山,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被申请人:蒋榜群,女,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系被申请人李华山之妻。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李华山、蒋榜群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本院审查认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道真县卫计征决字[2016]第10732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该决定认定被申请人李华山、蒋榜群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符合再生育子女的条件而违法生育第3孩的证据确凿,对其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后未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决定书确定的社会抚养费没有缴纳或依法签订分期缴纳协议而分期缴纳。综上,对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道真县卫计征决字[2016]第10732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传模审判员  王元章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