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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郭凤光、张金城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凤光,张金城,时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郭凤光,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被执行人:张金城,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时明红,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凤光与被执行人张金城、时明红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6888元,已执行22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4888元,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案件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棣商初字第1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孟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