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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8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周*禄与深圳市龙岗潮汕实业有限公司金色阳光酒店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禄,深圳市龙岗**有限公司金色**酒店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8721号原告周*禄,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超颖,广东粤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龙岗**有限公司金色**酒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公司负责人郑*琴。委托代理人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禄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禄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有限公司金色**酒店的起诉。审判员  司黎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凌含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