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昌华五金经销部与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昌华五金经销部,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李春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799号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昌华五金经销部,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南路。经营者:徐丽芳,女,该经销部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洲志,男,该经销部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新疆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卢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娟,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负责人:胡成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渠底摸,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娟,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春萌,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回族,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项目经理,住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昌华五金经销部(以下简称昌华五金经销部)与被告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工业)、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重庆工业新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本院经审理查认为,由于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加孜拉·阿德尔汗人民陪审员 王 秀 丽人民陪审员 何 新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邵 振 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