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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4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冯秀花与刘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秀花,刘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4536号原告:冯秀花,女,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刘敏,女,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冯秀花与被告刘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6日立案,原告冯秀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秀花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秀花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冯秀花负担。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孔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