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4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冯秀花与刘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秀花,刘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4536号原告:冯秀花,女,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刘敏,女,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冯秀花与被告刘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6日立案,原告冯秀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秀花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秀花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冯秀花负担。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孔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