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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2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902刑初15号公诉机关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本市新兴区。2016年9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本市新兴区。2016年9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月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执行。2017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新检公诉刑诉(2016)第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杨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于2017年1月18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2017年4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新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盖国明、代理检察员袁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在新兴区二井工人村道口附近一家饭店吃饭喝酒,酒后在饭店门前张某某、杨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二人互相殴打,张某某用头灯及拳头将杨某某下牙齿打掉三颗,杨某某用拳脚、砖头将张某某鼻部、额骨等部位打伤。张某某、杨某某损伤经法鉴均为轻伤二级。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于2016年9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对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2.证人牛某某、谭某某证言;3.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七)公(刑技)鉴(法临)字[2016]112号、(七)公(刑技)鉴(法临)字[2016]139号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现场视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故意互相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彼此进行了赔偿,互相谅解对方,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在新兴区二井工人村道口附近一家饭店吃饭喝酒,酒后在饭店门前张某某、杨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二人互相殴打,张某某用头灯及拳头将杨某某下牙齿打掉三颗,杨某某用拳脚、砖头将张某某鼻部、额骨等部位打伤。张某某、杨某某损伤经法鉴均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于2016年9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本案在审理阶段,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杨某某赔偿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0元,杨某某放弃对张某某的民事责任追究,张某某、杨某某互相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院移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抓获及破案经过;和解协议;证人牛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的供述笔录;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七)公(刑技)鉴(法临)字[2016]112号鉴定书和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七)公(刑技)鉴(法临)字[2016]139号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的户籍证明。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在量刑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供了书面量刑意见,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某、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未发表求刑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因琐事不能妥善处理,故意伤害对方身体,造成双方轻伤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达成和解协议,能够相互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跃海审 判 员  王长林人民陪审员  穆清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侯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