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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成文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文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6刑初17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成文,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因故意伤害于2010年5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2月12日被抓获,同年2月13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7)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成文犯强奸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衡某、被告人王成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8日17时许,被告人王成文骑摩托车路过凤阳县官塘镇大唐村路口时,看到该村女孩唐某6在路边石桥上玩耍,便欲对其奸淫。王成文将唐某6强行抱上摩托车带至淮南市上窑国家森林公园玩耍,后王成文又骑摩托车将唐某6带至凤阳县武店镇西圩村大元队其独自居住的房屋,在房屋内强行脱去唐某6的衣裤,对其实施奸淫。经安徽荣军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6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成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唐某6陈述、证人唐某4、王荣柱、唐忠祥、唐忠如、唐宝庆、唐某5证言、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凤阳县公安局武店派出所证明、凤阳县公安局凤公(武店)行决字[2010]第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蚌埠铁路公安处蚌埠南站派出所查获经过、蚌埠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羁押证明、调取证据清单、安徽省小学学生学籍表、滁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滁)公某(DNA)字[2016]1007号法医物证鉴定书、安徽荣军司法鉴定所皖荣军司鉴[2017]精鉴字第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采集阴道擦拭物标本记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摄影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成文与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成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对被告人王成文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成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2日起至2022年2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洁人民陪审员  陈宗芹人民陪审员  陈少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 婷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