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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郑有柱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有柱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5刑初124号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有柱,男,1959年1月26日出生,住址:长春市二道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有柱犯抢劫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帅、代理检察员杨吉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有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有柱在长春市二道区东荣家园小区6栋凌宇浴池附近,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抢劫被害人王某现金人民币100元。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郑有柱犯抢劫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郑有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有柱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有柱在长春市二道区东荣家园小区6栋凌宇浴池附近,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抢劫被害人王某现金人民币100元。另查明,被告人郑有柱将抢劫来的人民币100元挥霍55元,剩余4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返还被害人王某。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1.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郑有柱,男,1959年1月26日出生,符合抢劫罪的犯罪主体要件。2.公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案情简要过程及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立案时间。3.公安机关提供的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9月20日18时许,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刑警大队将涉嫌抢劫的嫌疑人郑有柱在长春市二道区东荣家园小区附近抓获。4.公安机关提供的辩认照片及笔录证实:被害人指认郑有柱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5.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返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郑有柱处扣押人民币45元,返还被害人王某人民币45元。6.公安机关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证实:关于2016年9月20日被害人王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被一名男子持刀抢劫。经工作,二道分局刑警大队当日将涉嫌抢劫的犯罪嫌疑人郑有柱抓获,但嫌疑人供述其抢劫时未带刀具。公安机关在其身上及案发地周边未发现作案凶器。(二)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视听资料光盘证实:被告人郑有柱在公安机关供述犯罪事实,程序合法。(三)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我在凌宇浴池上班,2016年9月20日晚上1时许,我打扫完凌宇浴池大厅卫生,准备在凌宇浴池大厅里睡觉,听到凌宇浴池门外有二个男子在吵架,我站在凌宇浴池门口看吵架的两名男子,我说“你俩旁边吵架去,别影响我休息”。当时高个的男子骂我“操你妈,你再说的”,没等对方骂完我就回床上睡觉了。那两个吵架的男子我不认识,由于当时灯光弱,我就能看见两名吵架男子是一个高个,一个矮个,其余什么也没有看清。(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陈述证实:我是给暖房子工程打更巡逻工地的,在2016年9月20日凌晨1点多,我在长春市二道区八里堡安宁路上凌宇浴池门前进行巡逻时,从旁边的胡同里走过来一名男子,走到我跟前上来就用左手拽住我的衣领就说“哥们你们他妈的干活挣到钱了,我他妈的没有钱花了,如果你不给钱我就用刀侐你”。这时候这名男子就从衣服的内侧拿出一把尖刀在右手上对着我的胸部,然后左手松开我的衣领开始翻我身上的兜,在我的裤兜内将我的一部手机和现金400元人民币拿走了,他一看我手机不好就还我了,但400元钱没有给我,还说“我不要手机就要钱”,我就上去抢我的钱,我俩正在撕扯当中因为在洗浴门前,这时候洗浴门半开着一名女的就冲我俩喊“你俩喊什么,想喊到别的地方喊去”,这名男子就冲着这名女子喊“你喊什么,你再喊我就进屋杀了你,把你的店给平了”,我就趁机抢回来我的300元钱后就跑了。(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郑有柱供述证实:我被带到公安局是因为抢劫,2016年9月20日凌晨1点20分左右,在长春市二道区东荣家园小区6栋凌宇浴池门前抢的。2016年9月20日凌晨1点20分左右,我和朋友喝完酒以后,我自己往家走,在走到八里堡凌宇浴池附近看见一个陌生男子,我就对陌生男子说“你过来”,他就向我走过来。随后,我就上前拽住这男子的衣服,我说“哥们我没有钱了借我点钱花”,这时候这名男子说“没有钱”,然后我就翻他的裤兜,裤兜内翻出的一部手机及现金二三百元钱,我就放在我手里。我看手机比较旧就把电话给他了,那个男的不同意把钱给我,我俩就撕扯几下。我说咋还不给我面子,八里堡谁不认识我,谁都给我面子,拿你点钱花咋地。他说他也没有钱,这钱是刚开的工资,我俩就又撕巴几下,我俩走到一个洗浴门口有个女的就冲我俩喊“大半夜别吵吵”。我就骂她一句有你啥事,这时候那男的趁我不注意把我一只手里的钱抢了回去,我另一只手里还有100元钱,他抢回去那些钱他就走了。这100元钱我用来买酒和买烟了,还剩40多元钱。我抢劫是因为我没有钱了,想抢点钱买酒买烟,我也是喝点酒一时冲动。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有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有柱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综上,根据被告人郑有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有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郑有柱退赔给被害人王某人民币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迪逊人民陪审员  黄海英人民陪审员  董淑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