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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民初5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福安市正圆机电有限公司、林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安市正圆机电有限公司,林晨,温彩玲,福安市瑞旭电机有限公司,郭旭初,林针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1民初5095号原告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南解放路1号财经大厦五层,组织机构代码70534825-0。法定代表人黄宝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宏程,男,1984年9月23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职员,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润源,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福安市正圆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阳头工贸小区祥和里6号,组织机构代码70538555-3。法定代表人林晨,董事长。被告林晨,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温彩玲,女,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福安市瑞旭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阳乡溪东村商贸街日丰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6929442-6。法定代表人郭旭初,董事长。被告郭旭初,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林针妹,女,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福安市正圆机电有限公司、林晨、温彩玲、福安市瑞旭电机有限公司、郭旭初、林针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缪 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钟国平法条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