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天津宇昊集团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宇昊集团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4民催1号申请人:天津宇昊集团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法定代表人:李永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桂彬,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天津宇昊集团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天津宇昊集团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0900053/27546243,票面金额为500000元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宇昊集团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天津宇昊集团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广元审 判 员 张玉林审 判 员 徐学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德利书 记 员 孙钦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