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执6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保圣、陈桂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保圣,陈桂玲,景怀艳,王保英,王保美,朱保艳,王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6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保圣。被执行人:陈桂玲。被执行人:景怀艳。被执行人:王保英。被执行人:王保美。被执行人:朱保艳。被执行人:王婷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沭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保圣、陈桂玲、景怀艳、王保英、王保美、朱保艳、王婷婷银行存款4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