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4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志慧与师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慧,师海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4民初728号原告:杨志慧,女,30岁,汉族,教师,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师海全,男,蒙古族,教师,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杨志慧诉被告师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志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师海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志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于2017年4月5日前偿还39314.00元,其中本金28000.00元截止到3月26日的利息累计11314.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日师海全向我借款60000.00元,月利率按2﹪计算,约定还款日期为同年6月1日,但借款人并未按约定还款,后经我多次催要,借款人分别于:2016年6月15日通过微信转账2000.00元;2016年7月4日通过其父亲师凤柱还款10000.00元、2017年1月26日还款20000.00元。通过以上三次共计还款32000.00元,本金还剩28000.00元及利息11314.00元没有还清。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本金28000.00元及利息11314.00元。被告师海全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日被告师海全向原告借款60000.00元,月利率按2﹪计算,约定还款日期为同年6月1日。被告师海全分别于:2016年6月15日通过微信转账偿还2000.00元;2016年7月4日通过其父亲师凤柱偿还10000.00元、2017年1月26日还款20000.00元。尚欠本金2800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据一枚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师海全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被告师海全应履行诚实信用原则,在借款到期后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师海全偿还借款本金28000.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师海全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15日计算本金60000.00元的利息、2016年6月16日至2016年7月4日计算本金58000.00元的利息、2016年7月5日至2017年1月26日计算本金48000.00元的利息、2017年1月27日至本判决指定的给付之日止计算本金28000.00元的利息,利息均按月利率20‰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3.00元减半收取391.50元由被告师海全承担,剩余391.50元退还给原告杨志慧。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淑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包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