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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执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邱鲁芳、陶忠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鲁芳,陶忠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1031号申请执行人邱鲁芳,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陶忠根,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普民一初字第9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500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陶忠根在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福兴村大洞岙股份经济合作社有分配款收入可领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陶忠根在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福兴村大洞岙股份经济合作社可分得的分配款2550元(若实际提取数不足2550元的,则按实际可提取数额���定),并将上述款项在可发放时汇入本院下列指定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童 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柳亮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