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02民初1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1992吴嘉奇、王钰与王建军、钱许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嘉奇,王钰,王建军,钱许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1992号原告:吴嘉奇,男,1986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原告:王钰,女,1986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宪明,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建军,男,1970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被告:钱许慧,女,197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原告吴嘉奇、王钰与被告王建军、钱许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嘉奇、王钰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73元(己减半),由原告吴嘉奇、王钰负担。审判员  曹卫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凤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