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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连云港恒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刘树春、朱恩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恒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树春,朱恩英,连云港延东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2072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恒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开发区。被执行人:刘树春,住灌云县。被执行人:朱恩英,住灌云县。被执行人:连云港延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恒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刘树春、朱恩英、连云港延东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07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经四查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韦 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