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647余久莹与郑继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久莹,郑继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2执647号申请执行人:余久莹,女,1953年12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继刚,男,1966年2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久莹与被执行人郑继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郑继刚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清单��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巍代理审判员 赵亚鲁代理审判员 周 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萍 搜索“”